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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公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27  来源:高检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七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了一批案件,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当前,一些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特别是重点原材料仍然供应紧张,不法经营者趁机通过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危害较为严重。为继续做好侦查、检察工作,保持对哄抬物价犯罪的打击力度,稳定特殊时期的市场秩序,现联合编发典型案例4件,供办案中参考。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分别系企业经营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某货款108万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组织生产并分四次向饶某交货5.469吨。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

  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饶某均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个体经营者。

  2019年11月开始,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为每只0.16元至0.28元。疫情发生后,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将生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在销售价格上,曹某为牟取暴利,逐日提价,几天时间内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获利129万余元。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曹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哄抬疫情防护用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并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三: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并分别在天猫商城开设有网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被告人黎某系上述被告单位的经营人。另外,黎某还经营D公司(另案处理),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与前三家公司相同。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单位和D公司销售9501V+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销售9501VT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后,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网店上连续涨价,最终将上述两种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涨至每盒398元。经查,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经营数额达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6万余元。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和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侦查,3月13日对黎某取保候审,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网店在大型电商平台上协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哄抬市场价格、扰乱防疫紧俏必需用品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经营者,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A、B、C三家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20年3月23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四: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谢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初,被告单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2日以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2020)沪0117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全力护稳定聚民心促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公安部二局局长高峰就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类哄抬物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战“疫”的推进。党中央态度坚决,一直将这类违法犯罪列为打击的重点。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查处哄抬防疫物资和民生物品价格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战“疫”已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价格稳则民心定,民心定则战“疫”胜。对于哄抬物价这种严重扰乱民心,危及战“疫”根基的行为,必须始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合力防控。为此,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七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和公安部二局局长高峰就此共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在战“疫”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这一次由我们两家一起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方面,基于这类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防疫期间,哄抬物价行为,抬高的是价格,破坏的是秩序,扰乱的是民心,危及的是战“疫”胜利。从我们查办案件的情况看,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间基础物资特别是防疫用品紧缺、民众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严重破坏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造成民众心理的恐慌。比如案例二,行为人将防疫前销售的每只0.16元至0.28元的口罩,上涨至每只10元,上涨幅度高达近50倍。又如案例四,行为人将以每盒5.125元购入的口罩,以198元每盒高价销售,差价高达近193元。在当前国内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形势下,一些不法分子又利用企业迫切希望复工复产的心理,高价兜售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复工复产必备用品,转手倒卖、囤积基础原材料借机哄抬价格,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者的忧虑担心,影响党中央复工复产部署的落实。

  另一方面,战“疫”以来,面对各类哄抬物价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深入一线,主动出击,打早打小;检察机关积极履职,精准认定,依法指控,双方协力配合,依法惩治这类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次公布的4个案例就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合力打击的缩影,也是政法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体现。“一批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我们希望通过联合发布的形式,严正警示不法分子在当前战“疫”的情况下,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泯灭了良知,莫伸手,伸手必责之必惩之。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揭示这类犯罪行为的特点、手段和危害,引领法治落实,引导公众在整个社会营造谴责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的强大氛围,群策群力、群防群控,不让这类行为存在滋生蔓延的空间,共同确保战“疫”的最终胜利!

  2 .问:针对防疫期间发生的哄抬物价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是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时有发生,呈现出较平常时期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加强信息互通和办案协作,健全完善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快速反应的办案机制,坚持依法查处、从严惩治、合力防控,有力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各级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活动,有力服务保障了疫情防控阻击战深入开展。在此期间,公安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惩处防护用品和民生商品涨价行为。按照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投入到疫情防控、维护稳定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突出情报导侦和“两法”衔接,坚持“快、准、狠”,及时发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犯罪活动,快侦快办了一批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有效震慑了此类犯罪。

  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职能,积极介入哄抬物价案件查办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案疑难问题。在办案中,检察官全面深入、因时因势研判政策变化,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注重发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综合效应,依法认定行为性质。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重点在于打击哄抬价格幅度大、涉案金额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发挥典型个案的警示意义;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衔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处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办理这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回应基层一线和公众关切,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指导办案实践。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围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扎实做好战疫情、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持续保持对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严惩态势。特别是对于那些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严查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严惩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在程序适用上,该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就要依法采取,以体现从严惩处的司法价值取向,警示预防潜在的犯罪苗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各地正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在这种背景下惩治哄抬物价行为又有哪些考虑和对策?

  答:当前,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胜阶段,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民生物品和生产资料的供应,对于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防疫良好势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正常轨道,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稳,人心就稳,社会就稳。在复工复产期间,保持物资价格特别是关系民生的物品价格的稳定是人心稳、社会稳的“压舱石”。所以,在复工复产期间,依法保持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严惩态势,既是政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更是牵动民心稳定的政治责任。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都必须主动担当履职、依法积极有为,及时打通“堵点”,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与之前相比,在复工复产期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办案方向重点,聚焦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深入生产经营一线了解企业所需所急,着力加大对哄抬关键急需物资价格的惩治力度,比如企业复工复产所必备的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以及生产这些防护用品所需的原材料如熔喷布,着力加大对串联哄抬、网络哄抬以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哄抬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让哄抬的高价成为企业复工复产的“拦路虎”。同时,我们也密切关注复工复产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对于哄抬群众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蛋菜奶的行为,坚持同步跟踪、及时打击,坚决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4.问:我们注意到,近日执法司法机关集中打击哄抬熔喷布价格的行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案件涉及熔喷布,对此能否做些重点介绍?

答:熔喷无纺布(简称熔喷布)被称为口罩的“心脏”,就是口罩中间的过滤层,能有效阻隔、吸附病毒和细菌,是生产口罩的关键原材料。在当前国际国内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口罩是一线防护、企业复工、民众出行的必备品,产生巨大的刚性需求,成为疫情防控的战略性物资。而作为关键原材料的熔喷布,由于其生产条件要求高,短期内扩产慢,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倒卖,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甚至出现“求料无门”、“机器等布”的情况,严重影响口罩生产和防疫部署,危害十分严重。我们对此快速反应,主要有以下安排和考虑。

  首先,密切配合,迅速出击。在发现这类违法犯罪现象后,公安机关集中力量主动出击、检察机关密切跟进积极配合,迅速突破并查处了一批案件。这次发布的案例一就是我们近期联合打击哄抬熔喷布价格违法犯罪的实例。应当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们双方要再接再厉,继续保持严惩态势,合力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坚决防止这类违法行为抬头。

  其次,突出重点,打早打小。哄抬熔喷布价格的手法,主要表现为转手倒卖、层层加码,当然也包括一些囤积居奇行为。总的看,转手倒卖的利益链条越长,价格哄抬的就越高,熔喷布进入工厂投入生产的时间就拖的越久,对整个防疫物资供应造成的影响就越大。针对这种行为特征和危害性,我们不能仅看每个环节的哄抬幅度,而应根据转手倒卖、囤积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滞留时间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坚持突出重点,打早打小,尽快斩断阻碍熔喷布供应的“黑手”,打通市场流通的“堵点”,确保关键原材料及时进入生产环节。

  最后,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从办案情况看,哄抬熔喷布价格的,多数是中间转手倒卖、趁防疫之机“大捞一笔”的不法分子。这些人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入场“吸血”,今天针对熔喷布,明天又有可能针对其他物资。在当前防疫关键时期,对于这种严重悖离天理国法人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5.问:在群策群力、群防群控治理哄抬物价方面,社会公众、企业和行业协会等能做些什么?

  答:有效治理哄抬物价行为,“打”是一个方面,这是执法司法部门需要担负起的重要责任。“防”和“控”是另一个方面,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需要加强配合、负起各自的责任。

  首先,对于老百姓来说,需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哄抬物价行为,可通过手机截屏、留存购货发票等形式保留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同时,在当前防疫物资用品的市场投放量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可尽量从正规的渠道、平台购买,提防高价“陷阱”。

  其次,对于广大经营者来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防疫期间,经营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应恪守道德底线,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为防疫作出自身贡献。对于行业协会尤其是生产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的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经营者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业曝光、谴责和惩戒力度,为社会注入正能量,共同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最后,我们也想对网络、电商平台的管理者提一些建议。从我们办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哄抬物价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在有些网络、电商平台上甚至公开、持续存在。比如案例三,行为人就是通过四家网店,竞相抬价,非法经营数额达800多万元。对此,作为电商平台管理者应负起监管责任,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交易商品的价格统计分析和对比,对于价格明显畸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商家,应及时提醒、适时采取约束措施,防微杜渐,使哄抬物价行为在网络空间无处藏身。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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