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丨督促稳就业保民生

财政部:进口博览会期间销售的展品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财政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财政部:进口博览会期间销售的展品享税收优惠

  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享受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在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作为支持首届进口博览会的一次性支持政策。

  通知附件列出了享受优惠政策的31家参展企业的展品清单,并规定了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最低为2.04万美元,最高为364.74万美元。通知明确,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通知强调,对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宗禾)

中国全民公众新闻网摘编任薏宏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