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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约定:是否应该平分卖房款

发布时间:2018-10-25  来源: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字体大小[ ]

   2018年10月17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而本案原告李女士与其中一个被告魏先生竟是夫妻关系。夫妻二人怎么会因为合同纠纷而闹到法院呢?这还得从一套房子说起。

  一段婚姻与一套房屋密切相关

  据魏先生当庭陈述,早在魏先生与李女士谈恋爱时,李女士就要求结婚后要住新房,于是魏先生卖掉了两套旧房子以按揭方式在七星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并进行了装修。2015年3月9日,魏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在新房中居住,李女士以没有安全感为由要求将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魏先生表示当时夫妻感情好,也没想那么多,也就照办了。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矛盾不断,且魏先生在外地工作,聚少离多,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夫妻俩决定先将新房卖掉。但这次房屋买卖并没有夫妻俩想象的那么顺利。

  二手房买卖因一份补充协议而变得扑朔迷离

  2017年8月21日,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夫妻二人与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720000元的总价将房屋卖给蒋某。约定购房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购房款是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物业费等欠款的,第二期购房款实际上就是卖房的收入。房屋买卖进行得比较顺利,买卖双方准备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可令魏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过户当天,李女士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要求魏先生和买房人蒋某签字。魏先生拿过补充协议一看,犹豫了,因为补充协议的正文部分载明买房人蒋某要将第二期房款转入李女士的银行账户,补充协议的备注部分载明李女士收到第二期房款后将其中的一半给魏先生,蒋某必须按补充协议汇款给李女士,否则要支付违约金。三人经过一番商议,魏先生在补充协议的正文部分添加了自己的名字和银行账号,意思是买房人蒋某可以将钱转入李女士的账户也可以转入魏先生的账户。经过这一修改,三人均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顺利完成了房屋过户。可事情的发展还是超出了李女士的预料。

  一句谎言终究引起了一场官司

  买房人蒋某支付了第一期房款后,第二期房款实际为286800元,蒋某将房屋抵押拿到了银行的贷款,准备将第二期房款支付给夫妻二人。此时,魏先生向蒋某表示,那个补充协议是夫妻俩闹别扭签订的,现在自己与妻子李女士已经和好了,夫妻感情正常,自己正在做个项目急需资金,不用管那份补充协议,直接把第二期房款全部转给魏先生就可以了。最终,蒋某将第二期房款中的大多数即236800元转给了魏先生,只转给李女士50000元。李女士知道后大怒,说好了第二期房款夫妻二人平分的,自己应分得143400元,怎么自己现在只得了50000元?李女士找买房人蒋某理论,蒋某只能将自己与魏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拿给李女士看,原来是个谎言。而得到大部分房款的魏先生说什么也不肯再平分房款了。最终,李女士于2018年8月24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先生平分卖房款,即再向李女士支付93400元,并要求魏先生和蒋某支付违约金。

  开庭两个多小时,三方唇枪舌战

  案件三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案件事实部分各方并没有多少争议,案情比较清楚。但在法律适用上却针锋相对,魏先生认为,目前自己与原告仍为夫妻关系,房款谁收都可以,且房子是自己出的首付款和装修费,李女士并没有出钱,卖掉后自己拿大多数理所当然。魏先生还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期购房款可以打入夫妻两个人的账户,没有约定具体数额。自己并没有违约。

  买房人蒋某更是一脸的委屈,认为自己作为购房人,已完成付款义务。李女士与魏先生仍是夫妻关系,且在补充协议中也提供了夫妻两个人的账号,未对每个账号的具体付款数额进行约定,钱已经足额给了,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蒋某还表示,他们卖房的夫妻二人闹矛盾,把自己牵扯进一场官司,实在是当了回冤大头。

  作为原告的李女士则坚持认为,三方一起签订的补充协议写得很清楚,第二期房款一定得先打入自己的账户,再由自己将一半转给魏先生,从而达到夫妻二人平分卖房款的目的。但最终自己只得到了50000元,魏先生还应该再给自己93400元。李女士还主张,魏先生和蒋某都没有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都构成违约,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自己违约金。李女士一再强调,三方都是约定好了的,就得说话算数,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对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影响。

  对这一法律事实,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两种观点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考虑到魏先生与李女士终究还是夫妻,一家人矛盾不宜扩大,因此开完庭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可以调解。但双方都只作出了一点点的让步,调解无果。主审法官表示,调解不成后,就只能判决了。首先要先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主审法官反复审阅三方一起签订的补充协议,结合当事人的诉辨意见,确认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上下文表述并不是很连贯,但其核心意思仍然是明确的,即第二期房款由李女士与魏先生平分。案情不复杂,但判起来却不容易,这类案件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比较强调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是以夫妻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的处理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未协议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财产是不合适的。例如,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只起诉要求出轨一方给予自己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第二种观点则更强调契约精神,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照样是合法有效的,各方都应当按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对协议的履行影响不大。

  主审法官考虑再三,一锤定音

  主审法官表示,经过慎重考虑,法官还是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二种观点不仅在法理上有契约精神作为支撑,而且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李女士和魏先生都是有约束力的。从反面考虑,如果法院不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则会纵容夫妻之间说话不算数的行为,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夫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难以保障。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先生支付李女士93400元。宣判后,李女士和蒋某表示满意,而魏先生表示不服,目前一审法院尚未收到上诉状。

  法官提醒: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但由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协议离婚,最好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事宜,双方的权益都有保障。而夫妻自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感情不和,已丧失信任基础,风险很大。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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